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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1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方怡、邵俊英等与方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怡,邵俊英,方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1440-1号申请执行人方怡,男,汉族,住宿州市。申请执行人邵俊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方领,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方领在宿州市信用社的工资725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