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森与高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高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156号原告张森,居民。委托代理人姚云方,山东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立,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云彬,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森诉被告高立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张森申请撤诉,被告高立同意原告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