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运全与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85-1号原告:杨运全,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运全与被告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24000元予以冻结,同时对原告杨运全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原告杨运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杨运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被告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24000元的冻结。二、立即解除对原告杨运全所有的坐落于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房产一套(房地权岳私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储诚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