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执字第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翠英与执行人刘斌、刘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翠英,执行人刘斌,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0281号申请执行人周翠英,农民。被告执行人刘斌,农民。被执行人刘文,农民。申请执行人周翠英诉被执行人刘斌、刘文、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刘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翠英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刘文、徐洋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刘文、徐洋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刘斌追偿;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斌、刘文、徐洋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斌名下有一注册号为×××××××××××××××的公司,但为空壳公司,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该公司的执行,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斌的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2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刘 森执行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