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潘×侮辱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刑初字第1270号自诉人蒋xx,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被告人潘×,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自诉人蒋xx以被告人潘×犯侮辱、诽谤罪,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蒋xx指控被告人潘×犯侮辱、诽谤罪,但未向本院提交足以证实被告人潘×犯侮辱、诽谤罪的证据,且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现自诉人蒋xx经本院说服撤诉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蒋xx对被告人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尹中波审判员 万 钧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祎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