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被告: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法定代表人:于海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40元减半收取25420元、保全费5000元计30420元,由原告通化东宝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炳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