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恢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家云与张建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王家云,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双,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家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双向申请执行人王家云支付案件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建双已主动将案件款1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家云。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