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利平,马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姚利平。被执行人马金英。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利平、马金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901-1号执行裁定,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8月17日、9月28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君原村的土地(产权证号:(2009)1-1309号)、房屋(产权证号:J069015、J0690**)及机器设备(压机KS300VF二台、DB-25变压器一台)进行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愿意以被执行人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君原村的土地(产权证号:(2009)1-1309号)、房屋(产权证号:J069015、J069016)作价18527191元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君原村的土地(产权证号:(2009)1-1309号)、房屋(产权证号:J069015、J069016)作价18527191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