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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包某与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包某。被告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与被告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以与被告浦某自行去江阴市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此款包某已预交),由包某负担。审判员  濮建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