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144号原告杨某甲,人,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