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辉与被执行人吴金玉、王贵军、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辉,吴金玉,王贵军,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吴金玉,女,黎族。被执行人王贵军,男,黎族。被执行人王彩霞,女,黎族。申请执行人张明辉与被执行人吴金玉、王贵军、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金��、王贵军、王彩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明辉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2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闻审判员 符建全审判员 黎文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芸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