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俊儒与白兴辉、马正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988号原告王俊儒。被告白兴辉。被告马正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银川分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常志杰,该公司经理。原告王俊儒诉被告白兴辉、马正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银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将被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俊儒负担。审判长 陈生荣��判员王红梅审判员 敬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