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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宏秀、鄢丽等与湖北绿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竹溪县水务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秀,鄢丽,鄢巧华,鄢玉勇,鄢芳,湖北绿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竹溪县水务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杨宏秀。原告鄢丽。原告鄢巧华。原告鄢玉勇。原告鄢芳。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童河清,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湖北绿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龚卫华。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请,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王凯。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请,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竹溪县水务局。委托代理人李毅,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良斌。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原告杨宏秀、鄢丽、鄢巧华、鄢玉勇、鄢芳诉被告湖北绿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竹溪县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宏秀、鄢丽、鄢巧华、鄢玉勇、鄢芳于2015年10月23日以证据不充分、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宏秀、鄢丽、鄢巧华、鄢玉勇、鄢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00元,减半收取743.00元,由杨宏秀、鄢丽、鄢巧华、鄢玉勇、鄢芳负担。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