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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新平与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1510号原告何新平。被告陈明。本院受理原告何新平诉被告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新平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新平撤回对陈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公告费260元,除公告费外,其余520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娄 韬人民陪审员 曹 健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有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