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马XX与崔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崔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马XX,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XX。被告崔XX。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李XX。原告马XX与被告崔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梁晓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委托代理人马XX、被告崔XX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马XX,被告崔XX、李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XX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日,被告崔XX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310万元,借条未约定偿还期限,2014年8月7日,被告崔XX因生意需要再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两笔借款都是口头约定利息月息3分。第二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因自身需要,多次就两笔借款向被告催要,被告崔XX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被告崔XX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XX作为被告崔XX之妻,对崔XX所负债务,亦有偿还义务,所以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0万元及迟延偿还期间利息。被告崔XX辩称,口头约定利息作为代理人不清楚,是否还过款不清楚,据被告本人说320万元借条中包含利息,具体数额不清楚,被告说准备就这个问题与原告进行沟通。被告李XX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崔XX于2014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310万元并给原告打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马XX人民币叁佰壹拾万元¥3100000元,崔XX,2014年6月1日”,借条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2014年8月7日,被告崔XX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打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马XX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两个月),崔XX,2014年8月7日”,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未书面约定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当庭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XX从原告马XX处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确立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的借款产生于被告崔XX与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关于逾期利息,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无息借款,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原告向本院起诉应视为向被告催告,故应从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XX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2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期间内实际清偿日或指定给付期间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被告崔XX、李XX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