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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销部、金明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销部,金明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360号原告李秀荣,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惠发权凤村矫家窝堡屯*组。被告德惠市仁爱喜来健��疗器械经销部。经营者张仁吉。被告金明姬,女,1972年生。。原告李秀荣与被告被告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销部、金明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仁吉在德惠市西五道街开设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械经销部,经营期间由于缺乏资金,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5000元,分别于2012年12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按3分利计算;2013年6月17日借款20000元,按3分利计算;2013年6月17日借款18000元,按3分利计息。被告张仁吉开设的经营部是夫妻共有的买卖,二被告都有责任偿还借款,以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承担利息,借款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德惠市仁爱喜来健医疗器器械经销部的负���人张仁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现已被公安机关羁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邮寄费72元,均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