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明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勃,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江,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于佃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贻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晓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佩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