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齐守明与刘彬彬、唐胜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胜坤,齐守明,刘彬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胜坤,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刘惠宏,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蔚偲,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守明,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彬彬,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泽群,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镇彬,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胜坤因与被上诉人齐守明、刘彬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胜坤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胜坤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胜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上诉人唐胜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为群审 判 员  郑怀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璩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