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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曾某与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某。原告曾某与被告支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农历1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支兆昌,××××年××月××日生育长女支笑玲,××××年××月××日生育次女支玲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2003年6月,原、被告就分开生活,至今分居已达十年。原、被告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关系。2013年7月31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2014年6月6日,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因原告未到庭,案件按撤诉处理。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曾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人口信息,用以证明被告及孩子的身份情况;3、苍南县桥墩镇天井村民委员会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事实婚姻情况及子女生育情况;4、(2013年)温苍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2014)温苍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书,用以证明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支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2、3、4,符合民事诉讼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1986年农历11月份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支兆昌,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支笑玲,于××××年××月××日生育次女支玲玲,现均已成年,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夫妻感情纠葛,原告曾于2013年7月31日起诉离婚,本院于同年9月26日作出(2013)温苍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3年11月4日生效。原告于2014年6月6日起诉离婚,因原告未到庭,本院于同年9月26日作出(2014)温苍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年××月××日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处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支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超方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人民陪审员  许明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 婷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