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冯斌等与北京市路政局延庆公路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斌,冯玉虎,冯玉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延庆公路分局,延庆县大榆树镇人民政府,延庆县大榆树镇杨户庄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妫河漂流旅游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333号原告冯斌,男,1955年3月8日出生。原告冯玉虎,男,1986年1月4日出生。原告冯玉柱(兼冯玉虎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延庆公路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东外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魏东,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毅,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欣,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延庆县大榆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大榆树村。法定代表人沈志,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健,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延庆县大榆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延庆县大榆树镇杨户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杨户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京,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驰,男,1990年2月1日出生,延庆县大榆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市妫河漂流旅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街妫河漂流总站。法定代表人卻书栋,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涛,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斌、冯玉柱、冯玉虎诉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延庆公路分局、延庆县大榆树镇人民政府、延庆县大榆树镇杨户庄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妫河漂流旅游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冯斌、冯玉柱、冯玉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斌、冯玉柱、冯玉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八十五元,由原告冯斌、冯玉柱、冯玉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