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时民初字第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书芳与孙玉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书芳,孙玉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258号原告:沈书芳,村民。委托代理人:刘存官,村民。委托代理人:周惠平,东台市溱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芳,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书芳诉被告孙玉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书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玉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书芳撤回对被告孙玉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书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