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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栾恒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栾恒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栾恒杰,女,40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王立新与栾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钱款,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