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栾恒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栾恒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栾恒杰,女,40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王立新与栾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钱款,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