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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邵小菊与祁荣兴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小菊,祁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邵小菊。被执行人祁荣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小菊与被执行人祁荣兴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小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邵小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邵小菊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