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邵小菊与祁荣兴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小菊,祁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邵小菊。被执行人祁荣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小菊与被执行人祁荣兴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小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邵小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邵小菊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