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巫家伟、唐丽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巫家伟,唐丽英,韦增燕,韦增云,韦增健,谭冠芳,陈署恩,陈年东,韦尤珠,覃天兰,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巫家伟,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宾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丽英,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宾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韦增燕,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韦增云(曾用名韦二妹),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韦增健,男,1993年4月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谭冠芳,女,1943年1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宾阳县。原审被告陈署恩,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宾阳县。原审被告陈年东,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原审被告韦尤珠,男,成年,住合山市。原审被告覃天兰,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弯唐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杨小武,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巫家伟因与被申请人唐丽英、韦增燕、韦增云、韦增健、谭冠芳、原审被告陈署恩、陈年东、韦尤珠、覃天兰、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覃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巫家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与陈署恩共同赔偿五被申请人经济损失200589.2元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没有收取死者韦芬义等人的车费,根据规定货车不能载客,韦芬义是按照其雇主韦芬福的意思,随车到贵港装卸货的,因此再审申请人与韦芬义之间没有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免除或减轻再审申请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车主陈署恩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责任应在陈署恩,原判没有查明该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死者韦芬义是农村户口,原判以城镇居民户口标准来计算损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审查查明,本院(2008)覃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已于2009年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巫家伟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院(2008)覃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2009年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巫家伟2015年10月14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巫家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韦振忠审判员 黄栋坚审判员 江 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陆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