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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上诉人罗荣恒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宗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荣恒,男。委托代理人谢顺昌,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上诉人罗荣恒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荣恒于2014年5月16日诉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海昌公司返还购房款494622元、支付违约金4946元,赔偿损失29677.32元、以后按月息1.2分支付利息至结清之日。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西民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海昌公司于2015年5月7日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李显娥审判员  李郧钦审判员  祖祯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益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