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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魏尧欣与薛志泽、杨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志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尧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学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鲁明。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49号楼省委党校行政楼。上诉人薛志泽因与被上诉人魏尧欣、杨茳、潘学信、葛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志泽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志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志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0元,减半收取6760元,由上诉人薛志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