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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姚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姚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张如举。委托代理人:陈旭红,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姚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雪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姚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