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高建国诉刘洪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国。被执行人刘洪方。被执行人李勇舟。被执行人章红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需对该案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刘洪方名下财产采取的限制执行措施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洪方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石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