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曾广顺与曾广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顺,曾广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59号原告:曾广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广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广顺诉被告曾广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广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曾广顺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