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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曾广顺与曾广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顺,曾广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59号原告:曾广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广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广顺诉被告曾广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广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曾广顺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