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冯永学与项国庆、李增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项国庆,冯永学,李增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监字第4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项国庆。委托代理人:梁文彬,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永学,枣矿集团田陈煤矿工人。原审被告:李增印。原审上诉人项国庆与原审被上诉人冯永学、原审被告李增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枣民一终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惠从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鞠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