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5-1号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赵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勇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钢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安徽重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迪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合肥力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雨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