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北京腾达盛旺鑫建材销售中心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朝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腾达盛旺鑫建材销售中心,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朝辉,张军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453号原告:北京腾达盛旺鑫建材销售中心。负责人:宋克信。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委托代理人:李军、朱淑华,浙江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朝辉。委托代理人:阮波、阮国荣。被告:张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腾达盛旺鑫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朝辉、张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腾达盛旺鑫建材销售中心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腾达盛旺鑫建材销售中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6元,已收取1603元,其中801.5元由原告北京腾达盛旺鑫建材销售中心负担,801.5元退还原告北京腾达盛旺鑫建材销售中心。审 判 长 厉 磊审 判 员 钟启市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