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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3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胶南市信诚五金建材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074号原告:胶南市信诚五金建材,住所: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东门外村,经营者:李玉文。委托代理人:赵欣廷,该单位雇员。委托代理人:邱建平,该单位雇员。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海门市上海路899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本院受理原告胶南市信诚五金建材诉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南市信诚五金商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加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