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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执字第00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俊红与李淑华、李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红,李淑华,李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877-1号申请执行人朱俊红。被执行人李淑华。被执行人李吉荣。申请人朱俊红与李淑华、李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裕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