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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淑珍、勾柏涵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刘淑珍,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勾柏涵,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9611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刘淑珍、勾柏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淑珍、勾柏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淑珍、勾柏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淑珍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07号财富大厦,第财富大厦幢1单元,丘(地)号:所有权证号为:南号,建筑面积:117.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将被执行人刘淑珍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07号财富大厦,第财富大厦幢1单元,丘(地)号:,房号:1703,所有权证号为:南号,建筑面积:106.5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三、将被执行人刘淑珍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07号财富大厦,第财富大厦幢1单元,丘(地)号:,房号:,所有权证号为:南号,建筑面积:83.7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四、将被执行人刘淑珍所有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07号财富大厦,第财富大厦幢1单元,丘(地)号:房号:,所有权证号为:南号,建筑面积:121.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五、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