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熊小泉、袁之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泉,袁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42-2号���请执行人:熊小泉,男,汉族,1977年12月3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袁之光,男,汉族,1980年8月5日生,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扣划需要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之光在银行的存款18370元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之光银行存款18370元的冻结。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袁之光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