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立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邹方正与新疆天园玉龙果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方正,新疆天园玉龙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立终字第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邹方正,男,汉族,1958年10月16日出生,系新疆铁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天园玉龙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伟东,该公司总经理。邹方正诉新疆天园玉龙果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和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和市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邹方正的起诉。上诉人邹方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上诉人邹方正上诉称,和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市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被上诉人新疆天园玉龙果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方正诉被上诉人新疆天园玉龙果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系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此案应由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和田市人民法院发现此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将此案移送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5)和市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裁定,由和田市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刚审判员 沙代提审判员 邱红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领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