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段新明与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市烟草公司资中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新明,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市烟草公司资中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段新明,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城镇居民。被告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段永祥,总经理。被告内江市烟草公司资中分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法定代表人易玮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新明诉被告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江市烟草公司资中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新明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新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段新明负担。审判员 张 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代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