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茂先与郑玉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先,郑玉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王茂先,男,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红,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玉胜,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先诉被告郑玉胜保证合同一案中,原告王茂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玉胜的起诉。理由是原告希望自行与被告庭外调解。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先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0元,减半收取5280元,由原告王茂先负担。审 判 长  常建萍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志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