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四仲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长沙罗莎食品有限公司与黄慧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罗莎食品有限公司,黄慧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四仲字第01646号申请人:长沙罗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九栋1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郑聪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佳,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行政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理治,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慧,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长沙罗莎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慧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64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长沙罗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以黄慧已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罗莎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长沙罗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因撤回申请减半收取200元,由长沙罗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祖湖代理审判员 王红兰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