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美英与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张保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陈美英。被告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办事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军,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郜国臣。被告张保艳,成年人。原告陈美英诉被告河南省长城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张保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陈美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美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予陈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本院减半收取330元,由陈美英承担。审 判 长  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