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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执字第00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宏润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字第00304-1号申请执行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远大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德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先林,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池玉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献卫,系该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宏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与机场路往南1.5公里路西。法定代表人任春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宏润物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邯山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英会审 判 员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中河合议笔录时间:2015年10月26日地点: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合议人:曹英会、张岩岗、高欢。书记员:张中河案由:建设施工合同曹英会: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宏润物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张中河先汇报一下案情。张中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宏润物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结案。曹英会:因(2015)邯山执字第304号一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应终结(2015)邯山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张岩岗:同意上述意见。高欢:同意上述意见。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2015)邯山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正页)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字号(2015)邯山执字第304-1号领导批示机密程度拟稿人印发范围校对人共印份数附件发出日期申请执行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远大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德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先林,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池玉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献卫,系该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宏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南环路与机场路往南1.5公里路西。法定代表人任春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宏润物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邯山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英会审判员张岩岗人民陪审员高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中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