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忠军与张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军,张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王忠军被告张志伟原告王忠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志伟给付材料款10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被告张志伟从原告店��购买防水材料,尚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10060元整。2015年5月26日,被告张志伟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伟于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忠军材料款人民币10060元。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