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谈志忠与穆寿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891号原告:谈志忠,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穆寿海,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被告:天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商务中心7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志忠与被告穆寿海、天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谈志忠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志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谈志忠负担。审 判 员 何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