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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倩颖与珠海卡洛芳瑞饰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李倩颖,女,汉族,住天津市,公民身份号码:×××5269。被执行人:珠海卡洛芳瑞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朱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珠劳人仲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卡洛芳瑞饰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凤凰支行账号20×××31内存款人民币87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