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黎光书、吴宁等与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光书,吴宁,黄学书,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630号原告黎光书,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吴宁,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黄学书,女,192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昭银,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69号附20-9-2,组织机构代码76889195-5。法定代表人黄美吉,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万平,男,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助理,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光书、吴宁、黄学书与被告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光书、吴宁、黄学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光书、吴宁、黄学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光书、吴宁、黄学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