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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武昌与被告史传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崔武昌,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史传敬,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崔武昌与被告史传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武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武昌以与被告史传敬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武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崔武昌负担。审 判 长 张  国  强审 判 员 ���耿伟亚人民陪审员 蔡  振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