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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6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杜建成与周方伟、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成,周方伟,张军,张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03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6036号申请执行人杜建成,男,1977年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方伟,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张军,男,197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张秉君,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杜建成诉被告周方伟、张军、张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周方伟、张军、张秉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杜建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周方伟偿还借款600,000元、利息2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张军、张秉君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17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方伟、张军、张秉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三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本院至实地执行,并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社保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三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三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杜建成与被执行人周方伟、张军、张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