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崔燕兰与崔玉兰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燕兰,崔玉兰,王宝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479号原告崔燕兰,女,1950年2月6日出生。被告崔玉兰,女,1957年5月6日出生。被告王宝和,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燕兰与被告崔玉兰、王宝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崔燕兰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4200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的,按撤诉处理。原告崔燕兰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燕兰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