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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付佛金与赵德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佛金,赵德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124号原告付佛金,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德芳,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付佛金与被告赵德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赵德芳赔偿原告医疗费2152.22元,误工费3600元,营养费2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的自行车损失费15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赵德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18时38分许,被告赵德芳驾驶电动车行驶至顺德×××××街道体育路时,碰撞原告付佛金驾驶的自行车,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德芳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付佛金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佛山市顺德区桂洲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支付医疗费合计2211.19元。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依法核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2152.22元(实为2211.19,原告仅请求2152.22元,本院予以照准)、误工费不予支持(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证明等证据证实其误工损失)、营养费800元(酌定)、车辆损失费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车辆损失),合计2952.22元。按照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被告应承担向原告赔付2066.55元(2952.22元×70%)的责任,原告诉请超出部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德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付佛金支付赔偿款2066.55元;二、被告赵德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付佛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原告付佛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德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泽标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